國 立 中 興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108年02月22日學生會例會修正
114年3月27日學生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5年5月21日學生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立宗旨如下: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
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因而成立本會以充分展現
學生權益。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本校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本校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本校各項校園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具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籍且註冊在學之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本會章程所列本校學生相關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參與本會辦理學生相關活動之權利。
三、平等參與且知悉本校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利。
四、透過會員代表向本會行使提案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需負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訂立之組織章程,唯違反正當程序訂立或違反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
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訂立之條文,不在此限。
二、遵守依本會組織章程所作決議
三、監督學生會、學生會員代表大會相關事務之義務
第三章 行政【學生會】
第七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重大會議。置副會
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相關會務。
第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直接選舉產生,另訂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
第九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各行政組組長
票選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第十條 行政部門設以下各組:
一、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以提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二、公關組:負責彙整學生意見,聯繫及宣傳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三、秘書組:負責文書資料整合,籌辦本會如會議有關事宜(如開會通知、整理會議記錄)。
四、美宣組:負責各項活動圖文之製作。
五、總務組: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經費編列及各項財物管理。
六、器材組:負責活動器材場地之商借
七、傳播組:提升全校康樂活動氣氛,負責活動多媒體的彙整。
八、社團管理組:負責學校社團之管理與連繫,協助校內社團活動之推廣
九、文宣組:負責本會辦理活動之攝影工作
前項組織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變更,變更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會長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各組任一組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幹部
代理其職務。
第十二條 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會長、副會長、各行政組長定之。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推選一人之班級代表組成。享有代表班級會員參加大會之議權,並負責審查
決議之議案。
第十四條 本校各班會員基於平等、普通、秘密、無記名方式選任會員代表各一人(本校即為班長),任期一學期。會
員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罷免,以各班級學生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罷免後其一學期內不得重複擔任會員代表並須限期辦理班級代表補選。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本校學生會之組織章程。
二、議決會員提出之各項議案。
三、提供本會會長及各行政組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四、其他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五、議決本會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會員代表互選產生, 協助會員代表大會議程進行及相關會務處
理。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或線上通知
之。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對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會員代表大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提案方式如下:
一、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連署提案
二、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成員連署提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之經費。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會
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二、 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二、 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並應報請學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