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
114年3月27日學生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條文 | 備註說明 |
第一章 總則 | 一、參考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範例」 (以下簡稱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一章編列。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一條編列。 二、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所在地。 |
第二條 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設立,以充實校園生活、建立和諧校園、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二條編列。 |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五條編列。 |
第二章 會員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二章編列。 |
第四條 全校高級中等學制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 一、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範。 |
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二、平等參與學生自治事務。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得透過班會向本會提出議案。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八條編列。 二、本會會員代表係指由全體學生選出之代表,會員代表行使發言權及表決權。負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 |
第六條 會員負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 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九條編列。 |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三章編列。 |
第七條 本會置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推選之班代一人組成,享有代表班級會員參加大會之議事權, 並負責審查決議之議案。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十三條編列。 二、會員代表大會名稱定為班長會議。 三、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各班級班長共同組成。 |
第八條 本校各班會員基於平等、普通、秘密、無記名方式選任會員代表各一人(本校即為班長),任期一學期。 會員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罷免,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定之。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十三條編列。 |
第九條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本校學生會之組織章程。 二、 議決會員提出之各項議案。 三、 提供本會會長及各行政組長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四、 其他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五、 議決本會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十四條編列。 |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置主席一人,本校主席由本會會長擔任 | |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二十五條編列。 二、基於無紙化及電子化需求,會議資料可免經紙本發送,改採電子檔案提供。 三、定期會議召開次數及時間,得依照實際情形增加,但至少每學期應召開一次。 |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二十七條編列。 |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對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會員代表大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 |
第四章 行政部門 | 訂定學生會行政部門相關規範。 |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 |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另訂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 | |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各行政組組長票選代理會長。 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 一、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 |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設以下各組: 一、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以提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二、公關組:負責彙整學生意見,聯繫及宣傳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三、文宣組:負責文書資料整合,籌辦本會如會議有關事宜(如開會通知、整理會議記錄)。 四、美宣組:負責各項活動圖文之製作。 五、總務組: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經費編列及各項財物管理。 六、器材組:負責活動器材場地之商借 七、傳播組:提升全校康樂活動氣氛,負責活動多媒體的彙整。 八、社團管理組:負責學校社團之管理與連繫,協助校內社團活動之推廣 前項組織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告知會員代表大會(即班長會議)後變更,變更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 一、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組織及任務。 |
第十八條 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 | 一、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 |
第十九條 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會長、副會長、各行政組長定之。 | 一、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費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五章編列。 |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之經費。 二、其他收入。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三十條編列。 |
第二十一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三十二條編列。 二、依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辦理。 |
第六章 附則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五章編列。 |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 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三十四條編列。 |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一、參考內政部章程範例第三十五條編列。 二、組織章程訂定後,應報學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