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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校友會組織章程

南投縣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名為「南投縣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礪情操,研究學術,相互觀摩。協助母校建設,獎掖後進校友學業及協助就業,造福地方、服務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學路二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活動。
二.調查會員動態,建立校友資料檔案。
三.出版會刊、叢書、通訊錄….等。
四.協助母校發展。
          五.辦理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預備會員:凡本校應屆畢業學生畢業時得申請並繳交壹佰元.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並繳交入會費伍佰元為本會一般會員;
1. 南投縣 「台灣省立中興中學」日、夜間部 畢業或肄業者。
2. 南投縣「省立中興高級中學」日、夜間部畢業或肄業者
3. 南投縣「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日、夜間部畢業或肄業者。
三.永久會員: 凡上述一般會員一次繳足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者,為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曾在本校任教任職者且認同本會宗旨,申請繳交贊助費壹萬元得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授予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未繳交常年會費兩年以上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表決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權。
四.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母校與會員間之聯繫及洽詢。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常年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十四條:預備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除無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表決權外,其各項權利與義務皆與會員相同。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置評議委員若干名,協助本會推行會務。由理事會就各屆校友中聘請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總幹事、副總幹事下設:
 
一.秘書組:處理日常會務、雜務及會籍等事宜。
二.總務組:負責總務、庶務及聯繫校友等事宜。
 
三.學藝組:負責聯誼活動。
四.財務組:掌理本會財務收支事宜。
上述部門各組組長及幹部,由理事長及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聘請政府首長或企業界領導人士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其名額最多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二種,均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三十條:會員不能親自出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及評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上述會議召集時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具學生身份之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一千元;具學生身份之會員應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三.永久會員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樂捐。
五.本會舉辦各種活動及事業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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