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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專區 / 性平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96629

修訂日期:100325

修訂日期:101829

修訂日期:1121003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採共議決,應以超過出席委員會人數二分之一通過為決議原則。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需要,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七條  如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

第八條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案件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秘書處申復,以一次為限;如對申復結果不服,得依相關法規提起救濟,學生得向輔導室提起申訴。

第九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推展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學校支應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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