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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補修 / 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生重修暨自學輔導辦法

    標題

    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生重修暨自學輔導辦法

    發布日期

    2012/12/23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238

    詳細內容

     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生重修暨自學輔導辦法99.08.13

    一、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及「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二、目的:協助學生奠定學習基礎,提升學習效果。

    三、實施對象:凡學科學年平均成績不及格,符合本校成績考查辦法暨補充要點第六條、第七條之學生,可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

    四、實施時間:暑假與學期中週六上午。

    五、申請方式:於每學年度補考成績結算後,依教務處行事曆規定時間至教務處申請。

    六、編班原則:

    1.申請重修達15人以上者,開設重修專班,若申請重修人數不足15人則改為自學輔導。

    2.參加重修學生之重修科目若有衝堂,可至教務處申請更改為自學輔導。

    3.申請重修與自學輔導之學分總數,得由教務處斟酌學生學習狀況予以核定。

    七、收費標準:

    1. 重修:每節課新台幣40元。

    2. 自學輔導:每學分新台幣240元。

    3. 退費:學生申請重修,除不可抗力事件持有相關文件證明外,不得要求退費。

    八、上課方式:

    1.重修課程,每一學分上課至少6小時,由學科輔導老師授課。

    2.自學輔導,每一學分面授指導2小時,由學科輔導老師指定教材並督導學生自行修讀。

    九、出勤考核:

    1.  參加重補修同學到校上課,需著校服,注意儀容。

    2.  上課期間,因故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任課教師及教務處辦理請假手續,未按規定請假者,一律視同缺課處理。

    3.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含請假但公假除外)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4.  出席分數以80分為基準,缺一節扣3分,全勤者加10分。遲到5分鐘以內者,酌扣1分,遲到5分鐘以上者,視同缺席。

    十、成績考查:

    1.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分上下學期辦理。

    2.各學期學生成績計算期中、期末考各佔30%,「出席情況」、「日常表現」各佔20%%u3002

    3.重修成績為學年成績,以上、下學期之重修成績平均計算;申請免修某一學期者,學

    年成績以該免休學期之學期成績,與重修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4.重修成績不及格者不再受理申請補考。

    5.重修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均以六十分及格分數登錄。

    6.重修成績未及格之科目,由重修成績、原成績二者擇優登錄。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請  校長核可後,自97學年第二學期開始實施。

    *補充說明:新補充規定公佈後,學生成績與是否重修之關係。

     

    學生成績

    是否須重修

    1

    上下學期皆及格

    不需重修

    2

    上下學期皆不及格

    需重修全學年

    3

    只有一學期及格,但平均及格

    不需重修

    4

    只有一學期及格,但平均不及格

    需重修該不及格之學期科目。

    說明:原辦法第十項第四條規定「重修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一次」,修訂為「不再受理申請補考」,其成績登錄由重修成績及原成績二者擇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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